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医疗纠纷 >> 男子“湘雅二院”病亡,医院延误治疗要承担责任吗
34岁独生子转院湘雅二医院做手术,在重症监护室22天病重不治身亡,六旬的陈女士带着遗孙艰难维权两年多。湖南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湘雅二院否认延误治疗,陈女士已将医院起诉要求追责。
患者死亡医院有法律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本事故中,技术鉴定显示,医方对病情预后估计不足,未能及早手术,导致病情恶化,最终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方的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死亡起主要作用。也就是说,患者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错有主要因果关系,认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目前正在重新鉴定,如果最终认定医方确实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医院就要对患者的死负主要责任。
起诉医院提供哪些证据?
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患者权益的合法途径。在诉讼过程中证据就是关键,具体来说,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2、病历资料复印件;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6、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由于医院不承认延误治疗,不认可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于是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损害鉴定,该鉴定结果或许是决定该纠纷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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