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医疗纠纷 >> 抑郁症患者住院期间自杀身亡,医院有没有责任?
抑郁症作为精神疾病中的重症疾病,存在自杀的高危险性,对于中、重度抑郁症患者应住院治疗或留院观察,制定系统、有效的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自杀危险性,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悲剧发生。
抑郁症是现在最常见的一种心理疾病,以连续且长期的心情低落为主要的临特征,是现代人心理疾病最重要的类型。抑郁症的发病(和自杀事件)已出现低龄(大学,甚至中小学生)化趋势。抑郁症的病因:生物学因素(遗传因素)、体质因素、中枢神经介质的功能及代谢异常、精神因素等。
抑郁症的自杀率约10%-15%,首次与发作后的五年间自杀率最高。抑郁症患者住院期间自杀身亡,医院有没有责任?
患者被医院收治后,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
抑郁症属于精神障碍类疾病,依据诊疗规范的要求,医方进行诊疗活动时,不但要进行药物治疗、心理辅导,还应做好风险告知、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同时还应规范书写病历资料。
医院对患者的安保义务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前者主要是对患者日常安全进行合理注意,而后者则要求对患者因疾病和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具有预见和防范的义务。抑郁症患者在医院自杀身亡,对医方的过错审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有无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患者住院、陪护、护理风险、离院外出、离院责任等风险;有无准确评估患者自杀自伤风险;病情治疗过程中有无尽到安全检查义务等。
医院在对患者的护理未尽注意义务的,其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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