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韩某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虽然韩某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作为保管人,韩某在明知保管物系办公用纸的前提下,未将其妥善安置,在下雨时未对保管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刘某在韩某提醒取货时怠于取货也有过错,应当对自己办公用纸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为了鼓励社区成员之间的相互协作精神,综合原被告过错,判决韩某赔偿刘某800元。
2023-08-09 15:5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