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手机进水需要赔偿吗?
保管是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网友咨询:
我和朋友去水上公园玩,手机由朋友代替保管,代替保管期间手机进水了,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律师解答:
现在的手机不仅功能强大,更新换代也越来越快,近两年更是多了一个防水的功能,但大部分手机的防水功能只能防生活中不小心溅上去的水,或者极短时间内沾水这种程度。
手机由朋友代替保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是指保管仓储物的一方。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义务区分有偿和无偿,相对应的尽到责任程度不同。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无偿保管时尽到一般的妥善保管义务,则不承担责任;反正,有偿保管时需要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过失或违约的法律后果。
律师补充: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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