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驾驶摩托车多次盗窃他人物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4月13日10时许,王培义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兖州区盗窃陈某1放在车筐内的黑色背肩包一个,内有180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一宗。2020年5月9日8时许,王培义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兖州区盗窃陈某2黑色腰包一个,内有70余元现金、身份证、记账本等物品一宗。2020年6月13日11时许,王培义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兖州区盗窃王某放在三轮车内黑色的包一个,内有120余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一宗。王培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宋胜宇律师解答:
王培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培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宋胜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宋胜宇律师,国内知名军工类大学毕业,兼具工科缜密的逻辑思维和法学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常年服务于知名企业,经办过大量案件,其中不乏上级督办的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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