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偷窃他人物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偷窃是一种最古老的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不良行为,以偷窃为主要谋生手段的那些人,称得上是古代流氓中资格最老的。偷窃直接损害公民的财产安全。偷窃和抢劫都同样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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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晚19时许,郭某峰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望湖小区湖西大集,先后盗窃朗月君三轮车内手提包一个,内有银行卡等物品、现金230余元及OPPO手机一部。在盗窃顾某三轮车内挎包及工具包后,被顾某发现抓获并报警。经物价部门认证被盗OPPO手机价值960元。郭某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赵金舒律师解答:
郭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峰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依法予以惩处。
郭某峰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又因盗窃故意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郭某峰从重处罚;
鉴于郭某峰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
赵金舒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赵金舒律师为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理论功底深厚,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处理金融借款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先后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取得一致好评,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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