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快递物品损坏,可以要求全额赔偿吗?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人们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快递物品损毁导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快递物品损坏,可以要求全额赔偿吗?
网友咨询:
快递物品损坏,可以要求全额赔偿吗?
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朱路路律师解答:
保价快递:保价快递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
未保价快递: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朱路路律师解析:
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若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签署有赔偿约定等内容的单据且就相关的限额赔偿约定尽到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消费者只能按照限额赔偿约定要求赔偿。反之,可以要求快递公司以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消费者要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
若快递公司将货物运抵目的地通知收件人取货时,收件人因自身原因明确指示将货物放至某处及签收人,快递公司通过短信或电话录音等方式记录了收件人指示的内容,同时又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了将货物放至收件人指示地点等事实后货物丢失的,收件人承担责任。若快递公司只是单纯通过电话联系得到收件人应允将货物放至某处而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内容,或者擅自、单方面通知收件人将货物放至某处,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工伤赔偿,行政诉讼等。代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参与多起涉黑案件,以专业的水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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