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房产虽然不是通过陈某之手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的,但其作为何某的配偶及何母的儿媳,作为涉案房产的权属人,应知道二人对其财产进行了转让,而何母作为陈某婆婆,也应当知道其欠他人财产未还,但其还结仇涉案房产的转让,使曹某债权无法实现,故何母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综上陈某、何某、何母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因此曹某作为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
2023-07-14 1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