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微信收取借款,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吗?

债权债务 江苏-苏州 2023-07-10
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借款,赵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事后经过核实,该微信实名注册人为宋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张某仅部分借款5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依旧未还,且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赵某认为,钱虽然是张某借的,但是钱款实际打到了宋某的账户上,应当由张某、宋某共同承担债务,遂将张某、宋某共同诉至法院。用他人微信收取借款,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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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借款的方式是微信转账,并不存在书面债权凭证,但根据赵某向法院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子凭证、赵某与张某间的通话录音及其当庭陈述,也能证明张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宋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不存在宋某与张某共同借款的情形,故即便宋某是接受借款的微信号注册人,宋某也无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赵某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2023-07-10 15: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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