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借款的方式是微信转账,并不存在书面债权凭证,但根据赵某向法院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子凭证、赵某与张某间的通话录音及其当庭陈述,也能证明张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宋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不存在宋某与张某共同借款的情形,故即便宋某是接受借款的微信号注册人,宋某也无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赵某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2023-07-10 15: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