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对外履行债务后,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还款人承担责任?

债权债务 甘肃-兰州 2023-12-15
李某与许某振、许某成、郝某、杨某五人共同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刘某索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等五人清偿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后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划拨了李某、许某振、许某成、郝某共计140799.93元。李某另支付执行费1400元。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借款人许某振、许某成、郝某、杨某按比例归还其垫付的款项122781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共同借款人对外履行债务后,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还款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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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518条和第519条规定,本案原被告五个共同借款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该五个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视为份额相同,原告李某有权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在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因另案已实际执行款项140799.93元,应由原被告五人平均负担28159.986元,但李某已实际被执行122781元,故超出部分应由四被告在未履行的份额内予以偿还李某。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许某振、许某成、郝某、杨某应分别支付原告李某垫付款21570.986元、26355.986元、18534.056元、28159.986元,并以各自应付金额为基数支付利息,四人分别支付李某执行费280元。
2023-12-15 16: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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