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18条和第519条规定,本案原被告五个共同借款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该五个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视为份额相同,原告李某有权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在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因另案已实际执行款项140799.93元,应由原被告五人平均负担28159.986元,但李某已实际被执行122781元,故超出部分应由四被告在未履行的份额内予以偿还李某。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许某振、许某成、郝某、杨某应分别支付原告李某垫付款21570.986元、26355.986元、18534.056元、28159.986元,并以各自应付金额为基数支付利息,四人分别支付李某执行费280元。
2023-12-15 16: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