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借款人和出借人私下约定利息的,担保人还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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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借款人和出借人私下约定利息,担保人不知,这借条有效吗?借款人失踪,担保人被诉还全款。如果利息无效,那么借款人已还的利息,担保人可以视力还的本金吗?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吴明佑律师解答:
借款人和出借人先是订立借款协议,后双方又私下书面约定利息,该借款协议及关于利息的补充协议都是有效的,但未告知保证人,则保证人对加重债务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诉至法院,保证人只对该笔债务的本金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加重债务部分即利息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吴明佑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吴明佑律师补充:
保证期间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责任后,且保证期限有效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法定时效中断事由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因此,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不仅应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更应及时注意向担保人一并主张,一旦超过了保证期间,法律将不再保护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胜诉权。
吴明佑律师,中共党员,现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担任政府行政与公司治理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业务部委员,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济南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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