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男子将猥亵女儿者打至轻伤二级,为何没有被起诉?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引起舆论热议。陕西渭南白水县35岁男子张某甲得知女儿被猥亵后,将猥亵者张某乙打至轻伤二级。3月7日,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起诉,白水县检察院认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张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虽然张某甲殴打张某乙是因为张某乙猥亵其女儿在先,但是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构罪标准,因此张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作出这一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的不起诉在法律上叫“酌定不起诉”。所谓“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虽然张某甲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是张某甲自动投案,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因此,检察院依据上述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本案属于相对不起诉,那么什么叫做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哪些情形可以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对不起诉有六种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亲告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本案适用的就是第一种情形。
未被起诉的还会有案底吗?
检察院不起诉不会留有案底。案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判处有罪的,才会有案底,检察院不起诉也就不会被判决,自然不会有案底。因此,本案中张某甲的打人行为虽足以构成犯罪,但因为没有被起诉所以不会留下案底。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就会被判刑,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所以,在生活中一定不能主动去殴打伤害别人,否则可能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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