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入院治疗拒不到案,能否认定为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者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就是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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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9时30分许,赵慧驾驶鲁517M号小型轿车,在巨野县机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巨独路交叉口,与吴某驾驶的鲁R7××××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被害人吴某受伤及鲁517M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被害人刘某死亡、乘车人郭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郭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赵慧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赵慧伤情恢复后,巨野县交警队民警多次与赵慧联系,劝其投案接受处理,赵慧以与被害方协商赔偿事宜和精神有点抑郁症,在济宁精神病院住了一段时间为由拒不到案。11月20日,赵慧在邹城市劳动局办理自己的工伤事宜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赵慧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三晋(晋中)律师事务所刘再成律师解答:
赵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赵慧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受伤入院治疗,伤情恢复后又入住精神病院接受治疗,期间,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肇事经过,并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说明其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另外,赵慧虽然在处理工伤事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当时其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不能因为其前往处理工伤事宜而未到公安机关投案,就认定其实施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慧构成肇事后逃逸。赵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
刘再成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人于1985年考上律师资格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得到领导的认可,成为单位的先进工作者,每年成功办理各种案件60余起,为当事人挽回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为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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