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只要持有效车票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则应当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中途车站作为辅助旅客列车的地面承运人同样具有辅助运送的义务,也应当认定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旅客在中途站死亡,中途车站未按照规章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未尽到保障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告知、防范义务,应与旅客乘坐列车承运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购买了车票就与铁路局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在乘车过程中,于中途站死亡,该次列车已经途中站台没有尽到保障旅客安全,列车承运人与地面承运人应共同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如何赔偿陈某的家属?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2022-12-10 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