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澡堂内虽然悬挂了“70岁以上老人必须由家人陪同”的警示语,但事实上其并未阻止老人多次独自进入浴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事先特别提醒和告知有人员陪同才能进入。而且死者为70周岁以上老人,陈某更加应尽到照看等注意义务。老人在溺水后才被员工发现,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救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了对死者施救的延迟,浴室方面的确存在一定的疏忽及巡视不足的过错。鉴于澡堂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瑕疵,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澡堂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3-09-09 16: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