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爬石桥被砸身亡,景区家长谁担责?

损害赔偿 云南-西双版纳 2024-01-16
云南西双版纳,两个儿童在某景区玩耍时,因一起攀爬一座石拱桥导致桥的扶手坍塌砸中两个儿童,最终,其中一名女童因受伤严重而导致死亡。事后家长向景区讨要说法时,景区以家属没有尽到监管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家属表示,现场没有安全警示牌,自己垫付的医药费,准备起诉至法院维权。景区家长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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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简而言之,景区没有设立警示牌或者所提供的游玩设施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那么就必须要为此担责。

其次,景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义务就要为其管理上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024-01-16 15: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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