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简而言之,景区没有设立警示牌或者所提供的游玩设施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那么就必须要为此担责。
其次,景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义务就要为其管理上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024-01-16 15: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