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部分履行合同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部分履行合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数量、内在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如果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损害的,此种给付行为则为加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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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洪运输公司负责人王某、彭某在公司严重亏损情况下,仍继续开展货物托运代收款业务,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将收取的代收款用于分红和购置地产。截至案发,累计拖欠258名商户代收款183万余元无力返还。问博洪运输公司及王某、彭某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北京市盈科律师所刘运国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博洪运输公司及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严重亏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蒙蔽商户向其支付货款,并将货款用于分红和购置地产,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利用合同欺骗受害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博洪运输公司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彭某判处刑罚。
刘运国律师解析:
在确定部分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如下两层因素:
一是违约部分的价款、金额或服务与整个合同价金或服务之间的比例。例如,出卖人应交付800千克桔子,却只交付50千克,未交付部分的量很大,应构成根本违约。
二是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如出卖人部分履行未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害,则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违约若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大,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减少,可能导致整个机器设备难以运转;再如,由于合同规定的各批交货义务是相互依存的,违反某一批交货义务就不能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对某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则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刘运国律师具有多年的公司法务经理经验,熟悉公司法律风险和合同纠纷处理。对于公司投融资、新三板、并购等具有多年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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