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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那么“条件”是否能够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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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胡胜男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中的“条件”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条件”,并非是能够由当事人随意约定的,其应当满足一定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是将来发生的,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不得作为条件;
2.应当是不确定的,确定发生的不得作为条件;
3.应当是可能发生的,不可能发生的不得作为条件;
4.必须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5.不得与当事人意向的法律行为相矛盾,否则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相互矛盾,如“违约行为”不得作为条件;
6.不得是合同本身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如合同主要“付款义务”不得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胡胜男律师解析:
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
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胡胜男律师简介
胡律师在企业治理与合规、婚姻家庭、刑民诉讼与仲裁等多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担任多家机关单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运用诉讼和非讼等多元方法化解纠纷,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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