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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那么条件”是否能够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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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之“条件”的要求是什么?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吴红磊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的“条件”,并非是能够由当事人随意约定的,其应当满足一定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是将来发生的,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不得作为条件;
2.应当是不确定的,确定发生的不得作为条件;
3.应当是可能发生的,不可能发生的不得作为条件;
4.必须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5.不得与当事人意向的法律行为相矛盾,否则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相互矛盾,如“违约行为”不得作为条件;
6.不得是合同本身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如合同主要“付款义务”不得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吴红磊律师解析:
实践中,与“附条件”相关的、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还有附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权的区别。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又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虽然附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权的法律后果都是合同失效,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就立即终止并失效,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仍然需要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该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终止并失效的结果。
从前述对于“条件”须满足的要求来看,一个条款可能从表面上看同时符合附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权,此时就需要结合合同整体来看该条款到底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条款还是约定解除权的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吴红磊律师简介
具有多年法律实战经验,善于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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