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网友咨询:
运输者什么情况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黎栋律师解答: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黎栋律师解析:
1、 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2、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黎栋律师简介
黎栋律师,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硕士。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损害赔偿,股权纠纷,公司法务,企业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婚姻,继承,投资纠纷。本律师将尽力维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