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环境污染侵权有哪些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损害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形式,侵权责任的认定虽然已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操作性。那么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环境污染侵权有哪些免责事由?
网友咨询: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环境污染侵权有哪些免责事由?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解答: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工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坏,从而造成他少、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环境、其他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解析:
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1)作为和不作为;
(2)包括生活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污染。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须有因果关系。
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刘哲律师,毕业辽宁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专职资深律师。承办交通、离婚、侵权、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民事刑事案件,坚持诚实守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者,定分止争也。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