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有什么,环境侵权哪些事由可以免责?
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我国对环境污染侵权以及相关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环境污染侵权都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有什么,环境侵权哪些事由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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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有什么,环境侵权哪些事由可以免责?
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穆鹏祥律师解答:
(一)不可抗力。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一是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三)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
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穆鹏祥律师解析:
环境污染行为,是指工矿企业等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关于环境污染行为,理论界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环境污染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既然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那么无论污染者是否具有主观上的错误,只要其实施了污染行为,并且造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行为人就应该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从保护污染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如果污染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那么受害人在获得赔偿时,就必须证明污染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无疑增加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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