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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2025年01月28日 法妞问答律师

  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资讯,便利沟通交流。但有些人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

  网友咨询:

  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律师解答:

  不特定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成会,任何人在这样的空间里均不得发表侮辱、诽谤、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论,否则将承担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应从构成要件来分析:

  1、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首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侮辱、诽谤、诋毁等。

  2、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具备一定的损害结果,即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3、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时,应当审查“社会评价降低”是否系被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两者之间应当具备因果关系。

  4、行为人知晓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并且希望该状态持续或者放任后果发生。

  律师补充:

  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犯名誉权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侵害名誉权,是有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只要能够列举出证据即可申请。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过于恶劣,对被侵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来维护名誉。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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