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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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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吗?
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王硕飞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民法典只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而不是要求债务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债务人的动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只要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就可以留置,被债务人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当然也应包括在内。
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王硕飞律师解析: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5、实现的情形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王硕飞律师简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主任。2007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独立执业,2018年创立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主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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