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未到期,债权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当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能否行使留置权呢?
网友咨询: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已经到期吗?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留置权呢?
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高晓宾律师解答:
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此债权未到清偿期限的,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财物。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留置权的主体应是债权人,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留置权,这是由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质及作用决定的;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换言之,债权人不能就没有到期的债权主张留置权;
3.被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债权人事先依合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些财产往往是债权人依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留置,否则会构成侵权;
4.须债权的发生与被留置的动产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间的留置除外。即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是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这意味着法律不允许债权人留置依其他合同占有的属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高晓宾律师解析:
债权人不能就未到期的债权主张留置权,但债务人明显丧失履行能力或者商业信誉明显降低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债务人预期违约的,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未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高晓宾律师是有思想有温度的青年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自踏入律师行业至今办理数百起案件,同时具有法院工作经验。执业理念:多一份真诚,少一些套路,一案之缘,终身之友。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