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欠钱不还,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会怎么设立,又会怎么消灭?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交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用更直白的话说,就是我帮你修车,你倒时候赖账不给我钱,我就扣你的车,必须得还我修车钱,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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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张红艳律师解答:
质权即是转移“动产或是权利”的占有关系。不包括“不动产”作为质押标的,质押转移占有关系,但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关系。
留置权则只转移“动产”的占有关系,东西给服务行业的人修理、维护,欠维修维护人的钱,东西留置在他那,任他处理,这叫留置权。
张红艳律师补充:
1.留置权产生前提
(1)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案例中原被告双方存在协议;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案例中承租人因协议履行留在出租人场地的财物。
2.留置权实施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
(2)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物的范围
(1)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此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张律师结语:《合同法》在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保管合同及行纪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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