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拿回留置物?
留置权,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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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拿回留置物?
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昕炜律师解答:
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取回留置物:
一是主合同有约定,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债权人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此宽限期内履行了债务,债务人有权取回留置物。
二是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了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有权取回留置物。另行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第三人作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担保,只要被债权人所接受就可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有义务返还留置物。
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昕炜律师解析:
作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不以当事人约定为限,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留置权当然成立。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使用权,而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包括保障留置物的安全、保障留置物的利益收取以及不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留置物等内容。留置权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要求留置权人对留置的财产予以妥善保管,但妥善保管实指传统民法中所称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考虑到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为自己的担保利益而非为债务人或者留置物所有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李昕炜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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