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哪个要还
如今,微信支付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方式,微信红包也成为人们表达祝福、联络感情的一种方式。
网友咨询:
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哪个要还?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红包通常被视为一种自愿的赠与行为,寓意着祝福和好运。在微信红包的设置中,红包是有上限的,一次只能塞200块进去。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如果转账时没有注明款项的性质,一般来说可以视为借款,如果对方没有按时还款,原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在进行转账或红包操作时,我们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转账或红包的性质,养成良好的交易习惯。
律师补充: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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