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男管教与女死刑犯发生关系致其怀孕免死
女子严某犯贩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被数罪并罚,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然而在执行死刑的前几天,发现严某怀孕了,最后依法取消了对其死刑的判罚,改为无期徒刑。经查,原来是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黄某与其合谋,致使严某怀孕。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本案中,基于被羁押人严某所处的特殊环境,无论黄某和严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采取暴力强制手段,完全可以评价为强奸罪中的胁迫或其他手段,即使表面上看起来严某完全处于自愿,甚至想达到免死的目的。因此,本案中黄某涉嫌强奸罪。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执行审判时,妇女怀孕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缓。包括执行死刑前被判死刑的妇女怀孕,甚至是怀孕之后流产,都不会再执行死刑,最后会改判为无期徒刑。本案中,严某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其已经怀孕,因此不能再对其执行死刑,只能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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