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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纠纷,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7月3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环境侵权纠纷,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环境侵权纠纷,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网友咨询: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童意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从以上我国环境立法关于造成环境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来看,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只要污染环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上的适用,是对民事责任制度及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对解决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新特点,弥补过错责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广泛适用,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价值的精神,维护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同时也表明了他比过错责任原则更加严格对企事业单位和一切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侵权者提出可更高的要求。

童意律师解析:

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责任包括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主要的是财产责任,即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积极的经济损失和消极的经济损失。积极的经济损失是指人身伤害所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医疗费用的支出;消极的经济损失指损害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没有得到本应该得到的经济收入,如误工工资的损失。除损害赔偿外,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是指污染人应采取措施,治理环境污染,使之不再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消除危险,是指在有污染的环境、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可能时,行为人应负责消除这种可能的危险。

童意律师10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服务数十家国企及企事业单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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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侵权  归责原则  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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