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张百合律师:高空抛物侵权纠纷,如何确定责任人的范围?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往往存在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的高空抛物条款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具体应如何适用呢?
网友咨询:
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应当怎么办呢?
黑龙江君明律师事务所张百合律师解答: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提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排除一楼住户高空抛物的可能性;通过公安机关调查成果确定坠落物来源高度超过一定楼层,则可排除该楼层以下的住户;通过小区监控等证据判断抛掷物来源于一定楼层或方向据以确定相应范围。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张百合律师解析:
可能加害人责任承担方式为补偿责任。
1、首先,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在受害人举证证明存在高空抛物或坠落物并且致其损害的情况下,若未能查清实际侵权人,则经确认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就其并非侵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举证证明损害发生时其家中无人等,否则则应当对被害人的损害进行一个补偿。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充分的抗辩,并严格依据举证情况进行事实认定。
2、其次,对于补偿责任的认定,应以受害人举证的实际损害为基础。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一般要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在所有可能加害人中予以分摊。
3、可能加害人享有向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这是《民法典》新增设的内容,据此,在判决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后,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侵权人另有其人的,则对于可能加害人在已经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内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诉请,可予以支持。
张百合律师名牌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执业5年来积累大量工作经验,深受当事人信赖,业内口碑一致好评。精准问题分析,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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