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应当如何理解?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人民法院判断担保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区别其他类似法律关系(如债务加入)的基本点。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应当如何理解?
网友咨询:
担保权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张玲玲律师解答:
担保权的从属性是针对所担保的债权而言的,一是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债务随着主债务而发生;二是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无效担保债务无效;三是特定性上的从属性,担保债务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四是抗辩权上的从属性,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
1、效力从属。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无效或者消灭的,抵押权随之无效或者消灭。因为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就是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基础不存在那么抵押权也没有存在的理由。
2、范围从属。
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主债权,应当明确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不是增加债务人,所以担保的范围仅限于主债权。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债务,担保人不仅要承担主债务的担保责任,还要承担另外的违约责任的,明显违背担保制度的目的,担保人并未新的债务人,只能在主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权利从属
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随之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因为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而存在的,不能脱离主债权而独立存在。应当注意的是在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中,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不随之转让,这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债权的总体,并不是一个确定的债权,所以主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并不随之转让。主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成为普通抵押权,适用上述规则。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 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 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 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玲玲律师解析:
关于合同解除情况下的担保责任问题
《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并不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免除担保责任。同时,该款系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适用。
本条是指如果主合同是因为债务人违约而导致的解除,担保人可以免除对主债务的担保责任,因此此时主债务已经不再履行。但是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担保人应当对违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张玲玲律师200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曾代理过数百件包括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纠纷等各类型民商事案件,非法经营、侵犯商业秘密、盗窃原油、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都取得良好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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