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一、担保物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1、普通诉讼程序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不同担保形式的效力关系是什么?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在原来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如何处理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对此,任何一方都不会也不应有异议。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务人的物权担保优先,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清偿不足部分,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承担补充的担保责任。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由债权人选择,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补偿自己因承担担保责任发生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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