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房屋有多个抵押权,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房屋有多个抵押权,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同一不动产设置多个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也办理了登记,应当根据公示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若质权和抵押权都已公示,且公示顺序相同的,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登记,应当质权优先。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先办理登记,此时抵押权设立,应当优先受偿。
律师补充: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以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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