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教育部辟谣取消寒暑假,网络造谣是否应当负法律责任?
近日关于取消教师寒暑假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消息一出,石破天惊,取消寒暑假岂不是让教师和学生的压力更大?正当消息炒得正热时,教育部公开辟谣,要取消教师寒暑假的说法没有依据,虚拟平台上发表言论总是更无所顾忌,类似散布谣言的行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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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辟谣取消寒暑假,还有前段时间的疫情辟谣,网络谣言非常多,这种网络造谣的行为是否应当负法律责任?
金研律师事务所任瑞萍律师解答:
在互联网平台散步谣言,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在互联万平台散步谣言,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谣言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者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在互联网平台上散布谣言、虚假信息,造成社会公众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可以对散步谣言者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3、刑事责任。
散布他人谣言,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构成诽谤罪的,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侵犯企业商业信誉,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散布谣言,造成社会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任瑞萍律师解析:
互联网平台降低了发言的门槛,大家都能畅所欲言,但是自由是有边界的,多么崇高的自由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因为你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是同等受法律所保护的。作为平台使用者,普通用户也应当做到初步甄别信息真伪,我们没有上帝视角,无法在每一次判断中选择正确的选项,但不能因为可能做错而不去做努力,因为每一次对错误的坚信都会加重他人的损害。审慎发言,审慎传播,三思而后行。
任瑞萍律师2008年开始执业,曾任多家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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