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大变化
变化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话,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例如学校设施有安全质量问题,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变化二:自助行为只能针对财产,不能针对人身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若是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比如乘客乘坐出租车下车不付钱等情形,但是若是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变化三: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变化四:修改了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委托监护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不再是连带责任。
变化五:修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与雇员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从过错补充责任调整为过错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在雇主责任中,新增规定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变化六: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若是因错误通知导致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网络用户恶意投诉、水军泛滥等情形。《民法典》第1195、1196条规定,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
变化七:增设“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好意同乘是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变化八:明确宠物伤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任,比如你的孩子是否故意激怒宠物,宠物主人是否按规定饲养等如果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比如没注射疫苗、遛狗未拴绳造成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故意逗弄激惹宠物,也不能完全免除饲养者的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变化九: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对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掉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这类情况的发生,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变化十: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变化十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变化十二: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
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变化十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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