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执行程序中,应如何适用债务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网友咨询:
执行程序中,应如何适用债务抵销?
律师解答: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抵债数额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抵销,债务抵销后,不足的部分应该继续执行。
律师补充:
抵销权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必须提起诉讼或反诉,即使发生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抗辩方式提出,也可产生抵销的法律效果。
抵销权的行使不应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承认抵销权的同时,又对用来抵销的主动债权进行了限制,特别是规定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允许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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