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房主一房多卖,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买房签合同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但如果我们遇上购房纠纷,那就比较闹心了,就比如,一房多卖。那么如果我们遇上这种情况,房主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网友咨询:
房主一房多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孙超奇律师解答:
房主一房多卖,未办理过户的登记的应当履行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承担对其他购房人的违约责任。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孙超奇律师解析:
一房多卖,房主与多个购房者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若都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则上各债权之间是平等且没有优先顺位的,实践中为了解决争议,通常参照合同的履行程度加以区别:
1、签订在先;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2、实际占有。
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孙超奇律师管理学、法学双学士,法律硕士,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曾在大型培训机构担任集团法律讲师。成为执业律师后,代理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为多家公司拟定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处理劳动争议,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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