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股权纠纷 >> 换股东后原股东对贷款负责吗,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
公司贷款是公司在其经营之中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从而向银行贷款以暂时解决资金困难之举。公司相对于股东而言是权益与义务的结合体,股东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那么换股东后原股东对贷款负责吗,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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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东后原股东对贷款负责吗,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晶律师解答:
换股东后贷款仍由目标公司来还,因为股权转让仅仅是股东权利的变化,不影响公司对外权利义务的变化;如果以前的贷款。是有限公司以前的法人代表和股东作出的决定和决策。
签署的贷款协议。那么有限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前的银行贷款和担保,原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当然还有责任。如果这笔贷款造成巨大损失。可能还要追究原法人代表和股东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晶律师解析: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 、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潘晶律师拥有法学、财务与投资管理及金融证劵专业的复合学历背景,擅长综合运用诉讼及非诉思维处置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实施有效的风险防控和争议解决方案。长期为高净值客户、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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