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方法有什么,是怎样的?
认定是否属于过失犯罪应当要坚持合理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监督过失等。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那么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方法有什么,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方法有什么,是怎样的?
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袁婷婷律师解答:
根据界定该类犯罪主体的两重标准来确定:
首先,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
所谓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是指行为人在业务、国家公务活动中负有的监督被监督管理人正确从事业务、国家公务活动、建立安全管理体制、控制自己支配范围内的危险源,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行为人如果担负监督管理义务就必须正确履行,否则因此造成危害结果的就可能成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
其次,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监督管理权限。
这是为了解决监督管理义务的范围问题。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督管理义务不可能都明确到每一种具体的监督管理人员身上,往往是规定什么样的单位负有哪些监督管理义务。
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判断究竟是谁构成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就需要考察在这些单位内部哪些人员是监督管理人员;
各个监督管理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拥有多大范围的监督管理权限,担负多大范围的监督管理义务。
只有担负的监督管理义务能够在其实质拥有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人,才能构成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
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袁婷婷律师解析:
认定过失犯罪要坚持合理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监督过失等。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属于社会允许的范围。
只要行为遵循了行为规则,都不应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即使最终导致了法益侵害,也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监督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或者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监督者主观上对该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
袁婷婷律师于2010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秉承“法立信、信立身,做有温度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认真负责的做好每一个案件,始终坚持把当事人的利益放首位。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