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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疫情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突出,企业关停、商铺没有营收、酒店入住率不高、餐饮行业不景气等引发大量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现,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违约怎么处理,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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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违约怎么处理,如何维权?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贾梦飞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违约可以:
1、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
2、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出租方如果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均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维权。
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贾梦飞律师解析:
因承租人根本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的实际损失,一般包括,免租期的租金损失(按照双方未履行合同期间占合同约定期间的比例,赔偿出租方的免租期租金损失)、房屋空置费损失、重新出租房屋的中介费损失等。对于出租方而言,有举证证明其上述各项实际损失真实发生的证明义务。
考虑到实践中房屋空置费损失、重新出租房屋的中介费等损失通常客观存在但较难证明,法院未必会准确计算每一项损失的具体金额,而是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双方的过错情况、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及履行期限、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等情况,酌定一个合理的费用标准判决承租方承担。
作为出租方,为了将承租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压缩到最小,应详细约定关于免租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在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可以增加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除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装修免租期的租金赔偿责任等。
贾梦飞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目前为隆安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参与多起诉讼案件及非诉讼项目,尤其在公司治理、劳动争议及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并具有作为公司外部常年法律顾问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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