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减刑条件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在看连续剧时总会看到一些在监狱中服刑的角色获得减刑的消息,但是获得减刑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那么减刑条件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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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条件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鲁超律师解答:
减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第(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第(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第(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鲁超律师解析:
附加刑与减刑的关系,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当附加刑独立适用时,一般针对的是较轻的犯罪、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性小,所以不用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进行改造,减刑适用于限制、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是考虑到这类人本身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通过减刑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地改过自新,并且逐步的消除他们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按照这个立法角度上来说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减刑没有达到这个立法目的;
当附加刑附加于主刑适用时,主刑减刑,附加刑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会做出更改,例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更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样列举式的规定是对主刑减刑后所依附的附加刑做出的变通措施,并不是对附加刑减刑。而且刑法中对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没有规定附加刑可以适用减刑,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附加刑也不能减刑。
鲁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组织与员工促进中心法律咨询师,中国羽绒工业协会顾问律师,办理了大量民、商、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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