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嫌疑人逃跑先下传票还是先通缉,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在执法机构顺序属于第一位,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在嫌疑人逃跑是是先传票还是先通缉呢?
网友咨询:关于嫌疑人逃跑先下传票还是先通缉的呢?怎么处理的?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解答: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先下发通缉令、法院传票最后、因为通缉令是由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在执法机构顺序属于第一位、然后是检察院、最后才是法院,对于有关人员的利益维护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进而优化程序设定。
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 羁押 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王欣律师解析: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检察院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但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4、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
5、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6、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逮捕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
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由于通缉是侦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措施。
本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
这样规定一是因为通缉是执行逮捕的继续,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执行逮捕权;
二是考虑公安机关的装备比较全,力量强,具有相应的强制手段,有利于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获归案。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通过公安机关进行。
通缉发布后又发现新情况的,可以补发通报。对不知真实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携带赃款赃物等情况的,可以采用通报方式查缉。
事无小事,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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