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2018涉外婚姻如何登记?涉外婚姻需要什么资料?
如今,随着中外交流的日益频繁,中国人和外国人登记结婚的人也愈来愈多。但是先比较国内的普通婚姻登记,涉外婚姻的登记想对来说比较复杂,而且很多人对涉外婚姻并不是很了解,那么什么是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又该如何登记呢?
网友咨询:涉外婚姻和外国人结婚应该在哪里登记
我们准备结婚,是应该在国内登记还是国外登记?国内登记的在国外需要再登记一次么?具体需要什么文件?欧洲申根移民是结婚后在那里住三年就可以么?不在那里住就不算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唐小五律师解答:
在国内或者国外登记都可以,在哪里登记就受哪里的婚姻法保护及约束而已.你可以在国内领证后再到国外也领一次证也没关系的,这些按你自己实际需要去选择.至于移民的事,也要看你对象所在国家的规定.国外领证需要些什么材料与程序就得回你对象所属的国家负责管理婚姻方面的ZF机构查询.如果在国内的话,你们只需要去你户籍所属的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即可,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你自己: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你对象: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国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从事律师工作15年,经验丰富,办理过众多重大疑难案件,得到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赏。
涉外离婚登记所需证件材料
唐小五律师普法: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唐小五律师补充: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如因特殊情况,双方或一方确实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并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当事人各提交2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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