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离婚后如何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网友咨询:
离婚后如何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探望权行使方式大致包括两种:
1、探望性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到对方家里或指定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权人在约定的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接走子女并按时送回。
律师补充:
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首先可以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阻止行使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执行,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疏导、教育的方法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可以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甚至隐匿子女、暴力抗拒对方当事人探望的当事人,可以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予以刑事处罚。另外,对经常无故阻碍对方探望子女,情节严重的,可以规定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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