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时,一团和气;退伙时,剑拔弩张。你是否因为合伙人不同意自己退伙而束手无策?是否因为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损害自己的权益而无计可施?关于普通合伙企业退伙,你需要知道这些!
一、自愿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根据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
1、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合伙人退伙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②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③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合伙人退伙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②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
3、合伙人违反上述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要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法定退伙
(一)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退伙是指当合伙人出现《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该合伙人因为这些法定事由应当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才是当然退伙的原因,如果合伙人仅仅是变成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一定构成当然退伙,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
注意: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二)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除名退伙主要是针对合伙人有过错或者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这两种情形。首先,合伙人入伙后不可以为所欲为,当合伙人出现上述过错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决议除名,使被除名人退伙。其次,除名协议必须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