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涉外法律 >>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当前国内有许多人与外国人结婚生子,虽说结婚时幸福甜蜜,但后续的生活可能并不那么一帆风顺,所以也可能会出现感情不和离婚的现象,但是和外国人结婚离婚的话,处理起来并不像国人那样,涉外的情况一般都会有特殊的处理方式。那么,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规定是什么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首先,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的是以下原则:
1、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2、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4、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二)其次,庭审过程中,法官考虑到涉外婚姻的特殊因素,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割财产。
现在很多国人和外国人结婚生子,这样就形成了涉外婚姻。在涉外婚姻中,双方感情破裂要起诉离婚的,首先要选择一个管辖地。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在我国有固定住所或者原告是我国居民的,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受理涉外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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