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涉外法律 >> 你我各自天涯,我想离婚得到哪?涉外离婚条件有哪些?
在越来越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人民越来越亲近和谐,有的甚至组成了家庭。但不论是怎样的家庭都会存在矛盾隐患,严重时导致离婚。可是很多人并不了解涉外婚姻的离婚条件。那么,涉外离婚条件有哪些呢?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为本省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或台湾居民;
4、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什么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1、本国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双方当事人持有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涉外婚姻的案件处理中,如果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此时是可以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需要受理离婚案件的中国法院存在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涉外婚姻,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财产的纠纷等问题的时候,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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