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涉外法律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随着中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以及华人国籍、身份变化等因素,“涉外婚姻”日益增多。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以夫妻双方国籍不同为标准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双方均为中国居民,且居住地在国外;(2)一方为中国居民,一方为外籍人士;(3)双方均为外籍人士。
网友咨询: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绝大部分的涉外离婚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但也存在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的情况。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
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居住在国外(未定居)则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居住在国外(已定居),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公民,若双方居住在国内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一方居住在国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都是外国公民且双方居住在国内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居住在国内,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补充:
如果一方当事人具有户籍,无论是国内一方起诉国外的一方,还是国外的一方起诉国内的一方,居住地法院具备管辖权都有法律可依。对具备中国户籍的情况下的涉外离婚案件进行管辖,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双方都没有中国户籍,查看婚姻缔结地是否在中国。在双方都没有户籍的情况下,要让法院受理案件的唯一途径就是婚姻缔结地在中国。
涉外民事案件中,若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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