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股权转让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股权转让主要有哪几种方式呢?
(一)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二)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三)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四)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1、协商。
2、以书面方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适用该条款,应当区分订约行为和履约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他人订立合同转让其股份,作为一种订约行为,其后果为交付股份义务产生。发起人履行合同将股票交付给买受人,或者在股份登记机关将股份过户登记于买受人名下的行为,作为履约行为,其后果为权利发生变动。
3、综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约定转让其股份的,如果订约时间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期内,但约定的交付时间在一年期外的,其订约行为不应认定为违反《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在股东行使股权的时候,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可以说是其中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如果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那么就会退出公司,之后不再享有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但与此同时也不需要履行作为公司股东需要履行的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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